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150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86)教研字030号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研究生培养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

1.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是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科研和教学能力,并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一般应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有科研成果,有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著作,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主编过全国统编教材,或在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现正从事或指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及条件,有资助硕士生从事课题研究的科研经费。

4.能传授本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和动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如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已到退休年龄,要有导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6.必须参加上海中医药大学导师上岗培训并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证书。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审核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1.硕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由导师负责组成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

2.导师因病、出国、调动等原因,在较长时间或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培养,所在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指导力量,确保研究生培养力量。

3.各二级学院、医院、研究所、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应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履行导师职责和完成导师任务给予支持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已不具备所规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对其是否能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作出处理意见。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细则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修订